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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 第1學期 停修申請公告〜
★申請期限:
自99年11月16日上午8:00起至99年12月27日下午5:00止。
★辦理流程:
請於教務處網頁下載「停修科目申請表」,經授課教師或系所主管簽名後,於申請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7:00) 至教務處課務組辦理;非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17:00~22:00及週六、週日上午8:00~17:00)至進修推廣部(管理大樓M122)繳交停修科目申請表。
★申請停修應注意事項如下:
1. 正課申請停修,實習(實驗)課亦須同時辦理申請停修,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學則第十五條規定其所屬年級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各學制、年級最低學分數如下圖示:
學制
最低學分數
學制
最低學分數
大學部1-3年級
16學分
大學部4年級
9學分
進修學士班1-3年級
6學分
進修學士班4年級
1科
碩士班(含碩專)1年級
6學分
碩士班(含碩專)2年級
2學分
博士班1-2年級
3學分
博士班3-7年級
1科
2. 每班修課人數達最低開課人數即不再受理停修,各學制最低開課人數如下圖示:
學制
最低開課人數
大學部.進修學士班
20人
研究所
5人
3. 參加課後輔導補救教學學生,其參加輔導科目該學期不得申請停修。
4. 延修生在校期間提出申請,該學期至少仍應修習1個科目。
5. 科目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予補繳。
6. 申請同學務必於繳件隔日下午3點後,至「學生資訊系統」確認停修申請是否已獲准﹙即停修科目不再出現於個人課表中﹚,停修獲准前,仍需上課。
7. 停修申請如有疑問,請於本學期結束前洽教務處課務組(分機:3110、3111、3114、3120、3131)。
教務處公告
99年10月22日